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15,3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金額減 縮為412,248元(見本院卷一第279至280頁)。經核原告所 為訴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丙○擔任原告第一屆理事長,法定任期至民國108年12月2 日屆至。原告乃社會團體,被告丙○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辦法(下稱社團管理辦法) 、原告章程、原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下稱系爭管理辦法) 等法令規定,以維護原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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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535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7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