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1-10

勞簡字第117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6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7
日期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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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55元,及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大千公司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 新臺幣8,7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6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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