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12-27

勞小字第49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5條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9
日期
2024-12-27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壹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5條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184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