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10-16

勞訴字第397號 排除侵害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6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7
日期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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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内,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 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前項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此為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經查,原告主 張其於民國107年6月30日合法成立,原告工會所屬會員中即 包含被告醫院之員工,依原告工會章程第5條第2項、第3項 規定「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 員福利事項之促進」等為工會之任務(見本院卷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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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6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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