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 用之;第172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被 告或藝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練建麟,於本院審理期間 ,經變更為潘杰賢,復據藝啟公司於民國113年3月8日具聲 明承受訴訟,有卷附藝啟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聲明承受訴 訟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1頁、第325至333頁),核與民 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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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8條民法第2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