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4-30

勞訴字第381號 損害賠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8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4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3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81
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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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14元,及自民國 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載有原告職務、工作性質、服 務期間、工資、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 款,且無不利勞工後續求職記載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款、第6款之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0%,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 幣161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4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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