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3-27

勞訴字第3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2
日期
2024-03-27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十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壹萬零玖拾陸元(如附表「應提撥 金額」欄所示)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記載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 壹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新臺幣壹萬零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