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4-16

勞訴字第285號 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5
#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5
日期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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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2 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227 條

臺北地院就勞工對雇主之損害賠償案,判命給付 100.9 萬餘元及自 112 年 6 月起之法定遲延利息,雇主部分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應給付勞工 1,009,77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47%、勞工負擔 53%,勞工得以 33.7 萬擔保後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勞基法第 12 條、民法第 184、227、216、229 條,可合理推論為雇主以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僱勞工,但事由舉證不足,且解僱過程造成勞工財產或人格權損害。常見的錯誤是:第 12 條懲戒解僱有六款事由(如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3 日等),且須於知悉違規事實 30 日內為之,並有重大違規且不可期待繼續僱傭的舉證門檻。雇主若以「重大違規」為由解僱,但事證薄弱(如僅憑同事口述、未經調查程序、未給勞工答辯機會),法院多會認定不合法。本案另援引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與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顯示雇主行為可能涉及對勞工人格權的侵害或契約義務違反(如惡意散布、不法調查)。

雇主該學到什麼

懲戒解僱是雇主權利中最容易被濫用、也最容易翻車的項目。教訓是:勞基法第 12 條的「情節重大」採嚴格認定,須有客觀事證、調查程序、勞工答辯紀錄、與所涉行為相當的處分比例。任何「我認為他偷東西」、「同事說他洩密」、「主管覺得不可信」的主觀判斷,都會在法院上崩盤。再加上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第 195 條人格權侵害的精神慰撫金,雇主一旦解僱程序不正當,賠償範圍會擴及勞工因此案受到的名譽損害、求職困難、精神壓力等。本案 100 萬的判決提醒雇主:懲戒解僱前必須走完調查程序,否則賠的不只是資遣費,而是侵權損害。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懲戒解僱(第 12 條)前必須完成內部調查,組成調查小組並留下會議紀錄
  • 2給予勞工答辯機會,並將答辯內容書面化、由勞工簽收
  • 3解僱通知須於知悉違規事實 30 日內送達,並明列依據之款項與事實
  • 4不對外散布勞工違規事項,避免衍生名譽侵權(民法第 195 條)
  • 5高風險案件先評估改以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或合意終止,避免懲戒解僱翻盤
建議連動檢視懲戒解僱調查程序人格權保護30 日除斥期間管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柒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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