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4-10

勞訴字第22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8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8
日期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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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之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回復 原告原正式教師職位。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6日 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薪資。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如附表 四所示提撥儲金至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 附表四月薪薪資欄、學校退撫儲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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