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原 告 陳宏時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人 沈芷萍律師 被 告 格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海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聲明原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0,893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應提繳808,112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變 更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為1,191,645元(見本院卷二第19 至21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