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10元,及自民國111年11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44,201元,及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111年1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前一日止,按月於 次月5日給付原告60,5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提繳33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六、被告應自111年1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提繳 3,648元至前開專戶。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1,71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4,20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60,5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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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4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