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2-07

勞簡上字第4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8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0
日期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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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何亞萍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洪孟歆律師 段陶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 月9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一)本件訴訟係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技工(技術工友)之上訴人 ,基於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僱用關係,溢領「一次退休金」及 「退職補償金」然不予返還溢領部分之不當得利事件,依最 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及法務部函令之意旨,應屬私權爭議,民 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先予敘明。 (二)行政院於民國61年修正事務管理規則前,得僱用臨時工友並 得併編制內工友年資辦理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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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79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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