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壹拾柒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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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5條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