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1-24

勞簡字第64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4
日期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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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自明。本件原告原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25萬16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見本院卷第9 頁)。嗣一度擴張訴之聲明為先備位聲明, 終撤回特休未休折算工資請求,並確認聲明為: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18萬65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 院卷第393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首開 規定,自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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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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