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29萬4839元,原告甲○○新臺幣1 3萬4608元,及均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萬0952元至原告乙○○、提繳新臺幣1萬21 44元至原告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4839元為原 告乙○○、以新臺幣13萬4608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萬0952元 為原告乙○○、以新臺幣1萬2144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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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