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3-18

勞訴字第39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3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3
日期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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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或「應補發退休 金」欄所示金額,及自同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 欄或「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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