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5-27

勞訴字第364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4
日期
2024-05-27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如附表四「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給 付金額」欄、附表四「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分別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