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6-14

勞訴字第315號 給付加班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5
日期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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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54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17,17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327,546元、 新臺幣17,1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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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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