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7-31

勞訴字第304號 給付退休金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2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4
日期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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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04號 原 告 馬樹本 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陳展穎律師 黃俐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 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萬707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見本院卷一第7頁);嗣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以民事 擴張聲明暨爭點整理狀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154萬66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195頁),核屬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於程序上並無不 合,應予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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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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