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叁萬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 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叄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 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 零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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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