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4-30

勞訴字第154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4
日期
2025-04-30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 四日起,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 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其餘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自 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至原告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 肆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 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