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1-09

勞訴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4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9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4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4
日期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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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先位、備位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璩大成,嗣變更 為蕭勝煌,有臺北市政府民國112年7月13日府人任字第1120 129375號派令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91至292頁),茲據 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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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9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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