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3-29

勞簡字第67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5條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3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7
日期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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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壹拾柒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5條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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