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1-12

勞簡字第151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5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51
日期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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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104,777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7,565元至原告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89,609元。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2,600元至原告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36,406元。 六、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272元至原告丁○○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七、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31,846元。 八、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九、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十、本判決第一至七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各該項給付或提繳 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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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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