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40號 原 告 A女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思漢律師 被 告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騷擾事件 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為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依上開規定,法院不得揭露其真 實姓名及住所、職稱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任職被告兆 豐銀行(下稱被告銀行);被告甲○○為被告銀行科長,並 為原告任職期間之主管,對原告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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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性平法第13條性平法第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