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24號 原 告 陳昌駒 訴訟代理人 黃雍庭 張絮淳 被 告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東琪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韵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智律師 胡耀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000元及美金2,03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2年12月8日縮減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16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25頁)。核屬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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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47條民法第529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9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