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余金玉 被上訴人 沈妙香即臺北市私立科見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 日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 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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