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8-07

勞小上字第17號 給付工資差額

112 年度 勞小上字第 1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民法第310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小上字第 17
日期
2024-08-07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1條民法第310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