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1-10

勞訴字第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0
日期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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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一「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 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如附表一「 免為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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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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