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4-12

勞訴字第3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9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74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91
日期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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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柒佰貳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54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74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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