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1-31

勞訴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8條民法第576條民法第547條民法第541條民法第297條民法第56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日期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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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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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8條民法第576條民法第547條民法第541條民法第297條民法第5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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