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1-19

勞訴字第233號 損害賠償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3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33
日期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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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13,16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04,386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13,1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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