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4-09-24

勞上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性平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6
日期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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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92年8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任職 板材研究部,擔任副高級工程師。詎被上訴人未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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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性平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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