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4-12-10

勞上易字第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0
日期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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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弟,上訴人自民國110年7 月1日起至111年8月28日(下稱系爭期間)受僱於被上訴人 ,在被上訴人之農場上班,主要工作內容係為被上訴人經營 之農場訓練流浪貓用以捕鼠,其次為協助被上訴人進行田間 工作,薪資以基本工資計算,然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受僱期間 內,從未給付上訴人薪資,亦未為上訴人投保勞健保。另上 訴人為了訓練流浪貓,先行墊付購買如附表二所示貓糧、貓 砂(下稱系爭貓糧、貓砂)之費用(各次購買日期、金額如 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亦拒不給付。被上訴人於111年8月 28日無故解僱上訴人,並拒絕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致上 訴人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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