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5-01-15

勞上易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6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88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9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6
日期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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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 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 在此限。另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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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88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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