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周美俐後開第二、三、四項之訴部分 ,及後開第三、四項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該訴訟費用之裁 判均廢棄。 二、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三、上訴人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至上 訴人周美俐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上訴人周美俐 新臺幣41,600元,及各該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上訴人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至上 訴人周美俐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2,520元至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上訴人周美俐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上訴人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及上訴人周美俐之其餘 上訴均駁回。 六、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 人周美俐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周美俐負擔百分之5,餘由上 訴人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 人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沛波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負擔。 七、本判決第三項、第四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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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