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4-04-30

勞上字第1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性平法第20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
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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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薪資逾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 柒佰貳拾玖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性平法第20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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