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5-05-14

勞上易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
日期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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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訴訟費用負 擔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2萬3,034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上訴及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 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12萬3,034元 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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