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4-01-24

勞上字第21號 給付工資等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2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35條民法第48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21
日期
2024-01-24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除減縮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 拾參萬貳仟參佰參拾捌元本息部分、第三項,及上開第一項廢棄 部分之假執行宣告,暨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被上訴人其餘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減縮部分除外), 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35條民法第482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