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4-07-04

勞上易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

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2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
日期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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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 (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九十五萬四千二百零七元,及自民 國11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 十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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