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81,31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59,62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43,18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55,60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53,75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應分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甲○○、丁○○、戊○○ 、丙○○、乙○○。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九、本判決第一、二、三、四、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 幣81,319元、新臺幣59,623元、新臺幣43,189元、新臺幣55 ,609元、新臺幣53,750元,依序為原告甲○○、丁○○、戊○○、 丙○○、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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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