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5-01

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日期
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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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94元,並應自民國113年12月1日 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1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47,8 10元。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1,26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 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2,89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5%,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2項、第3項、第4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 86,3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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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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