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6-30

員工告薪資 + 勞退補繳,公司被判賠 1.6 萬 + 補提 2 萬到勞退專戶

一句「勞退用本薪算就好」,可能讓你被追溯近 5 年集體補繳。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35號 給付薪資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 · 2025-06-3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50 萬
單案補繳
20,818 元
全廠 5 年追溯
約 80 萬
行政罰款
約 20 萬
律師費
約 20 萬
集體訴訟連鎖風險
約 2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員工離職後比對自己的勞退個人專戶明細,發現公司過去幾年的提繳金額與實際薪資總額對不起來,向臺南地院提起訴訟,請求補發短少薪資並補提繳勞退。 進到法庭,爭點主要是兩個:第一,最後一期薪資的計算正確嗎?可能是工時計算錯誤、某筆津貼漏發、或加班費少算。第二,勞退月提繳工資的基數對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15 條,雇主應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對應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級距提繳 6%。許多雇主把固定發放的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職務加給排除在提繳工資外,導致長期短繳。 判決下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16,856 元及自 113 年 12 月 22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提繳 20,818 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4%,餘由原告負擔。 金額看似小——薪資差額不到 2 萬、勞退補提繳 2 萬,加起來不到 4 萬。但這是「系統性錯誤」的訊號:同一家公司的所有員工,幾乎都用同一套提繳邏輯、同一套薪資計算公式。一個員工提告 2 萬,公司可能在勞動檢查或集體訴訟時被追溯近 5 年(依勞退條例第 31 條),全廠員工乘上短繳月數,金額會放大數十倍。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個員工告勞退補繳 2 萬,全廠員工乘 5 年追溯,補繳放大數十倍

  • 單一員工判決補繳 2 萬,全廠員工乘倍累積近百萬
  • 勞保局可追溯核定補繳近 5 年(勞退條例第 31 條)
  • 可能依勞退條例第 50 條按月處罰,每月 6,000–30,000 元
  • 集體訴訟若成立,金額再放大且勞動部備查留紀錄
勞資羅盤接手後

每年盤點工資結構 + 對照月提繳分級表,把所有經常性給與納入提繳基數

  • 每年 1 月與 7 月對照月提繳分級表,重新核定每位員工提繳級距
  • 伙食津貼、全勤、固定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一律納入提繳工資
  • 工資清冊與薪資單清楚標示本薪、津貼、變動獎金
  • 導入 HRIS 自動計算模組,避免人工漏算造成系統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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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2 萬

是同公司全廠員工都用同套提繳邏輯,集體補繳乘倍放大。

不是員工提告才補

是勞保局可逕為核定,追溯補繳 5 年(勞退條例第 31 條)。

不是訴訟費

是還可能被依勞退條例第 50 條按月處罰。

不是離職時才結算

是在職期間每年都該對照月提繳分級表核定。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每年 1 月與 7 月對照勞退月提繳分級表重新核定提繳基數?
  2. 2固定伙食津貼、全勤、職務加給是否納入勞退提繳工資?
  3. 3工資清冊與薪資單是否清楚標示本薪、津貼、變動獎金?
  4. 4離職結算是否一併核對勞退提繳足額?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任一員工近 12 個月的勞退提繳明細?

任一題不確定,下一次勞動檢查就是全廠補繳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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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5條(提繳工資與提繳率);民法第184條

勞工請求給付薪資與補提繳勞退案件,法院判命雇主給付薪資16,856元並補提繳20,818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雇主因勞退提繳基數短報而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判命給付薪資16,856元本息,並補提繳20,818元至勞退個人專戶。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4%,餘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雇主在勞退提繳上的常見錯誤是「以勞健保投保薪資作為勞退提繳工資」,或「以本薪而非經常性給與作為提繳基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與第15條,雇主應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含經常性給與如全勤獎金、固定津貼、伙食津貼超過免稅額部分)依月提繳分級表提繳6%。許多雇主把變動較大的獎金、津貼排除在提繳基數外,導致長期短繳。本案補提繳金額20,818元雖不大,但反推每月短報基數累積數年的情況頗為常見。其次,最後一期薪資16,856元的小額爭議顯示雇主在離職結算上仍有疏漏,可能是工時計算錯誤、某筆津貼未發、或加班費計算少算。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退提繳是雇主最容易被「秋後算帳」的地雷之一,因為勞工可向勞保局申訴查核,勞保局逕為核定後追溯補繳5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同時還可能被依第50條按月處罰。本案勞工選擇民事訴訟而非行政申訴,但結果相同——雇主仍須補繳。HR應每年至少一次對照勞退月提繳分級表與實際薪資總額,確認每位員工的提繳基數正確。特別注意:固定發放的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職務加給、技術津貼等「經常性給與」都應納入提繳工資。法院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勞退基數爭議多採勞工提供的薪資單與帳戶入帳金額為準,雇主若無完整工資清冊難以反駁。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1月與7月對照勞退月提繳分級表,重新核定每位員工的提繳基數
  • 2將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固定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納入勞退提繳工資
  • 3工資清冊與薪資單清楚標示本薪、各項津貼、變動獎金,便於日後舉證
  • 4離職結算時一併核對勞退提繳是否足額,發現短繳主動補提繳
  • 5導入HRIS或會計系統的勞退自動計算模組,避免人工漏算
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基數工資清冊完整性離職結算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5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0,81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6,85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81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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