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5-28

不肯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臺南公司被命付 8 萬薪資 + 補開證明書

一句「他自己不來上班,我幹嘛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雇主違反離職證明開立義務。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薪資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 · 2025-05-28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35 萬
判決金額
80,090
律師費估算
~10 萬
HR/出庭工時
~5 萬
失業給付支出
~6 萬
違規紀錄影響
難量化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勞動契約走到最後一個月,雇主想以「員工自己不來上班」處理,沒結清最後一期工資、也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12、14 條與民法第 482、229、233 條為依據,主張雇主屬於應給付工資並可歸責的終止事由,要求補發 8 萬餘元薪資、加計遲延利息、並補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臺南地院攤開薪資清冊與終止過程,判決出爐:雇主應給付 80,090 元,並自 114 年 3 月 2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加計利息;同時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訟費用全部由雇主負擔。 表面上看是 8 萬塊的小案件,但「非自願離職證明」一開立,勞工就能去申請失業給付、職訓津貼,雇主未來在勞動部備查的違規紀錄會跟著數年。原本想省的小額尾款,最終付出的是現金 + 利息 + 證明書 + 訴訟成本 + 違規履歷。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為了省 8 萬尾款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最後 8 萬照付、證明書照開、訴訟全包

  • 判決金額 80,090 元 + 5% 遲延利息(自 114 年 3 月起算)
  • 法院強制補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員工申請失業給付 6 個月
  • 訴訟費用全部由雇主負擔,HR 出庭、調薪資清冊耗時數月
  • 勞動部備查違規紀錄影響後續招標、補助、勞檢風險
勞資羅盤接手後

離職當日就把工資、特休、證明書一次結清,員工不會有空檔提告

  • 建立離職結算檢核表,當日跑完工資、特休、資遣費、勞退補繳
  • 凡屬可歸責雇主事由,HR 主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交付
  • 勞退提繳基礎每季全員核對,避免短繳累積
  • 主管離職對話標準腳本,避免「他自己不來」這種話術被當成證據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筆 8 萬尾款

是補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後,員工失業給付、職訓津貼一條龍跟著申請。

不是這一位員工

是公司近一年內所有「自願離職」紀錄都可能被翻出來重新檢視。

不是訴訟費

是勞動部備查留下的違規紀錄,影響後續招標、補助、勞檢評分。

不是當月結清就好

是 5% 遲延利息從應給付日一路累積到判決確定。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員工離職時,公司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書面「離職原因確認單」與雙方簽名?
  2. 2當月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如適用)是否於離職日或 30 日內結清?
  3. 3凡屬雇主終止或可歸責雇主事由,是否主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 4勞退提繳基礎是否涵蓋本薪 + 全勤 + 伙食津貼 + 加給等經常性給與?
  5. 5是否有員工因職災在醫療期間,仍被以「未出勤」為由處理離職?

任一題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離職流程擋下來重審。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12、14 條、民法第 482、229、233 條

臺南地院判決雇主須給付勞工薪資 80,090 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案件涉及薪資結構、解僱與職災相關爭議。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命被告給付原告 80,09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自 114 年 3 月 2 日起算),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主文觀察,雇主既被命給付未付薪資,又被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合理推論雇主在勞動契約終止時,未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處理工資結清與離職事由認定。實務上常見的雇主失誤包括:將「資遣」或「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終止」當成「合意離職」或「自請辭職」處理,導致勞工無法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或是工資項目(本薪、加給、津貼)認定不清,產生短付工資。再加上本案援引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12、14 條與民法第 482、229、233 條,顯示提繳退休金、給付遲延利息的法律基礎並無模糊空間,雇主若以「勞工自己離開」或「沒有實際工作日」為由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拒付當月應給工資,幾乎沒有勝算。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動契約終止的「事由認定」是雇主成本控制與訴訟風險的關鍵節點。一旦終止事由可歸責於雇主(資遣、業務緊縮、不能勝任工作經輔導未果、職災後無法復職等),就應該主動依法資遣、預告、結清工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是把球丟給勞工自己去申訴。本案提醒雇主:第一,離職原因務必書面化並雙方簽認,避免事後各說各話;第二,工資結清要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勞基法第 9 條之 1、勞退條例第 12 條),晚一天就要付法定遲延利息;第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勞工就保失業給付的關鍵文件,無正當理由拒絕開立,不僅敗訴,還會在勞檢中累積負面紀錄。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離職原因確認單」SOP,由 HR、勞工、主管三方簽認後存檔,記載終止依據條文。
  • 2終止勞動契約當日同步試算當月工資、未休特休工資、資遣費,於約定發薪日或法定期限內一次結清。
  • 3凡屬雇主終止或可歸責於雇主事由,主動於離職當日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要等勞工申請。
  • 4導入薪資項目清單檢核,確認本薪、加給、全勤、伙食津貼等是否全數納入應稅工資與勞退提繳基礎。
  • 5若涉及職災後續處理,先確認職醫評估、醫療期間給付與復工計畫,再做契約終止判斷。
建議連動檢視離職流程 SOP工資結清作業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發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9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9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