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6-10

勞訴字第88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8
日期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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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民法第 229 條

雇主終止契約未依法給付資遣費與補提繳勞退,臺南地院判命給付 40,720 元、補提繳 2,892 元,並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應給付勞工 40,72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2,892 元至個人專戶、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訟費用由雇主全部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終止勞動契約,但未完成終止後的三項法定義務:1)給付資遣費;2)補提繳勞工退休金至離職日;3)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供勞工申請失業給付。從判決結果合理推論,雇主可能誤以為「員工自願離職」或「以個別協商方式解決」即可省略法定流程,但只要實質上是雇主主動終止(不論是業務縮減、不能勝任或其他事由),勞工就有權主張依第 11 條程序辦理。民法第 229 條對遲延利息的規定也讓雇主多承擔一筆利息成本。本案金額不大但項目齊全(資遣費+勞退+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典型「終止後三件事沒做完」的案例。

雇主該學到什麼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後,有三件事不能省:資遣費、勞退結清、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教訓是:許多雇主以為員工沒提就不用主動給,但法律規定的是「應給付」、「應提繳」、「應開立」,並不以勞工請求為前提。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尤其關鍵——少了這張紙,勞工沒辦法申請失業給付,幾乎一定會走到調解或訴訟。本案判決金額看似不高,但加上律師費、訴訟費、利息與行政成本,雇主實際支出遠高於一開始依法給付的金額。建議在資遣當天就把「資遣費試算表+勞退結清明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三份文件一次交付,並請勞工簽收,徹底斷絕後續爭議。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資遣當日同時交付資遣費試算表、勞退結清明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三份文件
  • 2資遣費依平均工資(前 6 個月)試算,新舊制分別列示並請勞工簽收確認
  • 3離職當月勞工退休金提繳至實際離職日,向勞保局確認最終提繳金額
  • 4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載明勞基法第 11 條第幾款事由,方便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 5即使勞工當下未請求,仍應主動完成上述三項法定義務,避免遲延利息
建議連動檢視資遣後三件事檢核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開立流程勞退結清作業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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