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4-09-23

勞訴字第70號 終止勞動契約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日期
2024-09-23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9,97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2,46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帳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22,4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