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4-08-21

勞訴字第58號 確認獎懲令無效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日期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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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87年間起任職於被告公司,其於106年至112年間 在被告所轄臺南郵局(下稱臺南郵局)服務期間,因績效與 表現良好,而於000年0月間升任臺南新市郵局郵務稽查,擔 任主管,其於工作期間並無任何怠忽職守、曠職之情事。詎 臺南郵局以原告於000年00月間私自外出為由,於112年第22 屆第3次不具資位人員考成委員會會議、112年第22屆第3次 人事評議委員會(下稱系爭人評會)會議(下稱系爭人評會 會議)當天及2日內對原告為記1大過、2小過之處分,及解 除其主管職務,並於113年1月2日將原告自新市郵局調職至 歸仁郵局(下稱系爭調職令),原告雖提起申訴、再申訴, 惟遭臺南郵局以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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