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4-12-30

勞訴字第47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7
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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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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