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4-05-16

勞訴字第33號 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2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3
日期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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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發給非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二「免假執行 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就該部分免為 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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