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4-10-30

勞訴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日期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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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薛正國 被 告 大元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易達 訴訟代理人 陳淇楨 王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0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變更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229,8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0頁)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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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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